外国企业驻广州代表处营业税征管新政策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外国企业驻广州代表处的征税方式不再由税务机关审批,改为纳税人自行备案,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颁布了《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的税收征管进行了调整,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规定适用于驻广州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以及“常设机构”(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为在我国构成的“常设机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申报方式分三类 按照代表机构实际从事的经济业务活动性质划分,分别确定有关适用的纳税申报方式: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2、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申报纳税; 3、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凡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政策免税及不予征税的代表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代表机构不予征税的业务共有8项。其中包括:代表机构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总机构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等。不予征税的代表处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 征税方法也相应分为三类 该规定将代表处营业税征税计算方法分为三类: 1、按实际收入额计算征税、 2、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房屋、计算机、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房屋装修费、交通费、交际应酬费、其他费用。 会计网友情提醒: 对于经费支出要注意: 1)汽车、房屋可以按5年折旧计入应税经费; 2)银行利息收入不能冲减经费支出; 3)交际应酬费不受限制; 4)代总机构垫付费用不需计入。 3、核定应纳税额 对确定为免税及不予征税以外的代表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纳税人自行确定的纳税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代表机构的应纳税额: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经常与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 实行纳税方法备案登记制度 该试行办法规定:外国企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各类代表机构以及常设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其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的营业税纳税方法的备案登记手续。另外,在每年年终后4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的查帐报告。 纳税申报期限、地点的规定 与纳税申报方式对应,申报期限也分为不同情况: 1、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以及从事各项代理、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2、除上述业务外从事其他业务活动的代表机构,在年度中实际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应在实际取得或构成应税业务收入当期的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3、当年度未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4、免税及不予征税的代表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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