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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应用

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管理也与以前有很大的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如何来进行认定,如何进行后续管理,随着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的出台,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技术问题已开始陆续浮出水面,本文试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两个文件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与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程序:   
  (一)自我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需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以下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网上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需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三)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符合条件的企业期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四)审查认定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重点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以及主要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重点领域》等,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认定机构应及时处理有关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无异议的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批和管理   
  合规性审查认定机构将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再由认定、公示与备案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减免税的申请   
   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五、高新技术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二)税务机关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复审时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是否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2)审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按照前述有关认定办法来进行网上公示、备案,并向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初次申请办理。   
  (四)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改变如何处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高新技术企业有关认定办法进行申请及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七、新法实施后,主要负责的机构及职责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将主要负责组建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认定管理工作给予指导;对公示无异议的高新技术企业、承担认定工作的专家及中介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建设和日常管理。   
  (二)各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确定认定(复审)企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有关举报,并做出相应处理;接受企业或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申请,并进行复核。复核产生重大分歧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八、对于几个重要指标的解释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是指企业作为权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指直接从事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具体包括: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应根据企业的技术研发过程确认技术、研究人员身份,确定是否应纳入统计范围。   
  (1)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参与或管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常在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研发活动,应用有关原理和操作方法执行科学技术任务开展下述活动的人员: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   
  (3)辅助人员:指参加研究开发项目或直接协助这些研究开发项目的有关人员。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结合具体人数和全时工作当量来计量。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工作或在职183天以上的人员方可计入。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可以计入的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中试产品收入以及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收入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科研与开发活动的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承包净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承包、技术工程所获得的净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新产品所获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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